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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:货运业有偷税等情形将取消自开票资格

近日,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发布了《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》(厦地税函[2009]63号),决定自11月10日起对市内货物运输业自开发票纳税人开展年审工作。

  此次年审包括四方面内容:(一)基本情况。包括纳税人名称、经营地址、经济性质、经营范围、开户银行及账号、车辆、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、联系电话等。(二)纳税情况。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、营业成本、应纳税额、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。(三)财务核算情况。包括会计人员配备、账簿设置、财务核算状况等。(四)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。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、使用、结存、保管、缴销及违章情况,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、报送情况等。

  厦门地税在通知中明确指出,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,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基层局审定,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,收回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》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。

  (一)未按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、营业成本、税金、营业利润的;

  (二)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;

  (三)有偷税、抗税行为的;

  (四)不能妥善保管、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(五)违反规定,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;

  (六)违反规定,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。

  通知要求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审手续,若未办理,经基层局确定,按年审不合格处理。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,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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